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第42号令)的要求以及国家“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方针,为落实学校“开放与创新并重,提质与增效并举,底色与特色并行”的发展战略,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培养单位在留学生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留学生教育管理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留学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扩大规模,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培养一大批“知华”、“友华”的高水平人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 学校通过统筹规划、资源配置与管理服务,实现留学生教育可持续发展。学院依据学校国际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保障留学生教育投入,不断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服务管理、学院教育培养”的留学生工作管理体制。“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制定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政策,规范留学生经费管理,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研究解决全局性问题。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我校留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管理政策制定、涉外管理以及综合协调等工作;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外事、公安等涉及留学生工作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汉语语言课程教学的管理和实施。
第八条 教务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本科留学生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负责研究生层次留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审定、选课和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管理、研究生教学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等。
第十条 各学院(系)是学校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应按照趋同管理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学院留学生教学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工作。应确定一名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留学生工作。
学校按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的配备比例配置专(兼)职辅导员,具体处理各学院留学生学习、生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文体活动等管理和服务事务。
第十一条 财务处、保卫处、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校友会及对外联络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和服务原则,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
第三章 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预科生、研究生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等。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归口负责学校各类留学生招生工作,具体处理审核入学申请、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以及制作外国留学签证申请材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和非学历生统一编定学号;研究生院为留学生研究生统一编定学号;财务处统一将学历生信息录入财务系统,用于奖学金发放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统一将留学生信息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各学院自行招收的研究学者、进修生,由招生学院负责其校园临时卡办理。各学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与国际教育学院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
各学院(系)与境内外招生代理机构、各类组织、团体、学校签订有关留学生招生及录取的协议或合同需统一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备存档。学校每年招收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要求、培养条件和接受能力制定实施;招收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并实施。
第十五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国家要求对外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组织对外招生宣传。
各学院(系)应通过自有渠道,开展对外宣传,吸引留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学院(系)与国外院校达成接受留学生的协议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9年12月1日